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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变更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

发布日期:2019-10-30

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
  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,应当提出变更申请。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,其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,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。因继承、企业合并、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,应当办理移转手续。
注意事项
  1.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,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。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,申请人不再使用的,可办理注销。
  2.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/改正的,商标局将发出补正/改正通知书,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/改正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,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。
  3.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核准后,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。
  4.未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更的,变更核准后,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核准通知书。
  5.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,商标局将发出《视为放弃通知书》或《不予核准通知书》。
  6.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,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。
  7.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,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,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;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送达给该代理机构。
  8.变更商标代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,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人申请变更。商标获准注册后,申请变更代理人即失去意义。如需代港澳台、外国注册人接受后续被动发生的案件(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、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、无效宣告案件)的有关文书,应该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。
  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、异议、不予注册复审、驳回注册复审、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的,须直接向该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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